兰州工业学院校园网信息管理办法
日期:20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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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工院 [2014]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校园网的信息传播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管理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传递的以文字、图片、声音、影像为表现形式的计算机数据。
  第三条  学校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导学校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建立门户网站,作为学校信息服务的枢纽。各学院、部、中心、处、室、馆均应建立本单位网站作为学校门户网站的二级网站。各单位建立的二级网站,色调、风格等要求与学校主页保持一致,必须有“学校主页”相关链接。
  第五条  校园网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门户网站的设计、制作与维护,网络信息的审核、发布与更新,以及各二级网站的监督协调。
  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各级网站及应用系统的规划和维护,解决网站建设和网络管理中的技术问题。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二级网站建设及其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与及时更新。各二级网站应确定网络信息管理分管领导,指定具体的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网络信息管理以及网站的维护运行。
  第六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凡在校园网上进行网络信息活动应当经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从事校园网信息活动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备案的项目进行,不得从事未经许可或者备案项目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采集、审核与发布
  第八条  学校门户网站设立新闻中心、校情总览、管理机构、院系设置、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工院人物、招生就业、服务指南、校园文化等专栏。相关单位依据其职能与工作分工,负责相应专栏的信息采集、审核与发布。
  (一)新闻中心、管理机构、院系设置、服务指南、工院人物等信息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二)校情总揽、OA系统等专栏信息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三)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专栏信息分别由人事处、科技处、招生就业处负责;
  (四)校园文化专栏信息由学生处、团委负责。
  第九条  学校新闻中心页面设置综合新闻、图片新闻、通知公告、基层动态、教学科研、招生就业、学工园地、合作交流、学校人物、媒体聚焦、时政焦点、高教动态等十三个模块。
  (一)综合新闻、图片新闻主要发布学校重要新闻事件、重要活动、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等信息。按照谁负责谁报道的原则,由会议组织单位负责提供新闻材料,经宣传部审查后及时在学校新闻中心发布。为突出新闻工作的时效性,重大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发布消息。学校重大新闻事件的图片拍摄等由宣传部负责。  

  (二)通知公告主要发布需要全校师生周知的事项和信息。基层动态主要发布各学院、部、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动态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信息,经宣传部审核后发布。

  (三)招生就业主要发布有关普通全日制招生学生就业信息。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信息并审核发布。

  (四)学工园地主要发布学生工作的相关资讯信息和团学活动,由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团总支提供信息,经宣传部审核后发布。

  (五)教学科研主要发布学校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的重大成绩及有关会议。由教务处、科技处提供信息,经宣传部审核后发布。

  (六)合作交流主要发布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会议、活动等方面的信息,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提供信息,经宣传部审核后发布。

  (七)媒体聚焦主要发布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播报的有关学校的新闻。时政焦点主要发布国家时政要闻。学校人物主要发布成功校友和获省级以上奖励师生的先进事迹等,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信息,经宣传部审核后发布。

  (八)高教动态主要发布有关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等文摘类信息。由高教研究室负责提供信息并审核发布。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网站根据部门职责和学科专业特点设置栏目及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校园网上发布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学校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宣传部及指定信息审核部门审核方可发布。各二级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均由本单位网络信息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宣传部负责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上网传播。若发现不良信息,应迅速协调网络中心屏蔽信息,并由网络中心予以删除。

  第十四条  各单位如需利用校园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各类信息,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各二级网站网络信息分管领导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网络信息建设工作,二级网站的网络信息管理员要积极做好本部门网页的维护,主动搜集各类上网信息,保证重要信息及时上网,上网信息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未经校园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单位不准擅自开设BBS、聊天室、论坛之类网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信息与言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引起的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工业学院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