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工院 [2014]71号
一、为规范校内宣传品设置、摆放、张贴、悬挂和发行的管理,营造整洁美观的校园环境和高雅向上的文化氛围,制订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的宣传品包括横幅(条幅)、电子屏、海报、标语、广告、小贴示等悬挂或张贴物,本规定适用于校区内宣传品的管理。
三、校内宣传品的悬挂张贴摆放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总体负责审核、监督和管理。
四、凡属学校举行重要活动设置宣传品,由承办部门拟定内容及设置地点,并与党委宣传部协商后实施。
五、学校大门一般只在重大节日和具有政治意义的盛大活动时悬挂横幅;其他全校性活动需在大门区悬挂横幅的,须由承办单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非全校性活动不得在学校各大门悬挂横幅。
六、学生组织悬挂横幅须经学生所在学院或校团委审核同意。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在显著位置悬挂横幅须和党委宣传部进行协商。
七、外单位在校区内悬挂横幅或张贴海报等宣传品,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
八、校内广告张贴、欢迎牌匾分部门申请使用和学生申请使用两种情况。单位、部门的通知、公告张贴于部门公告栏;学生组织的广告招贴和师生的各种信息,在内容健康和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张贴于餐厅公寓张贴栏。禁止在公告栏、张贴栏之外其他地点张贴通知、公告、广告和其他信息。
九、海报栏不得张贴商业性广告。部门或学生社团举办学生活动在校区内张贴的海报确需出现赞助商的名称或产品名称的,相关部门要从严审核。
十、宣传品的设置要符合美化校园的要求,要安全、牢固、平整,且有一定的高度,不得妨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宣传品内容正确、思想健康、形式美观,用语简洁精当,字体大方醒目,杜绝错别字,杜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
十一、横幅悬挂期间如出现模糊、破损、断绳、歪斜等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修复或摘下,对未经同意私自悬挂、过期不摘、破损歪斜或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改正,以确保学校宣传窗口的严肃和美观。
十二、凡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的宣传品,应在活动结束后,由承办部门及时拆除。校内公告栏内通知、公告、海报的保留时间一般为活动之前3天至活动之后3天(文明公约等需长期保留的牌匾除外),自由张贴区广告张贴和其他信息应注明保留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7天。欢迎牌匾的保留时间为活动之前1天至活动之后1天。
十三、对违规宣传制品,特别是违反国家法规、校纪校规、损害学校声誉、损坏校容校貌、不利环境卫生和影响校内交通的宣传制品,一经发现,要责令责任人及时清除。因设置宣传品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责任。
十四、以往有关海报、横幅等宣传品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兰州工业学院
2014年7月8日